商标使用证据的效力问题与认定规则
在商标撤三、异议、评审、诉讼、行政裁决等各类案件中,审查员或者法官都拥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这个时候商标使用证据的有效性、证明力就尤为关键,几乎是案件的核心。当然,不同使用证据也是有效力区别的,很多看似有证明的实际使用的证据在程序上是没有证明力的,今天就和大家聊一聊这些使用证据之间的效力问题。
【商标使用证据】
首先,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形形色色、不计其数,通常下列几种形式被认为是有效的使用证据:商品商标的包装容器标签、服务商标的场所招牌宣传这些是最直接的使用证据,与销售有关的交易文书,比如销售合同、发票、收据、报关单据等,这些能确认商标和使用时间的照片、实物均可作为使用证据。
但这些说到底都是一些自制证据,缺乏客观性,如果自制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真实性无法确认,那么审查机关一般不予认可,这时候就需要提交相关证据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另外,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属于使用证据,经商标局备案的使用许可合同,其证据效力要远远优于未备案的合同。干货收藏!中国商标的 [使用许可备案]
因为,从具体的内容形式上来说指证据不应仅由其所记载的内容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单独或共同制作产生,这些合同说到底都是自己人之间做的,证明效力是有问题的,而备案合同是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生成,效力是最高的。
虽然说,撤销一个合法获得注册的商标要采取谨慎态度,不应对证据的形式与使用方式提出过于严苛的要求,只要商标权人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连续性使用,就应当给予适度的容忍,维护尚有生命力的商标存继。商标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并非对商标权人进行惩罚,而是为了促进商标的使用,激发市场活力。
商标使用证据的有效性是基础,证明力是关键,要想达到高的证明力,必须从具体的证据材料出发,在形成证据的过程中,要规范、合法使用,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要遵循相互关联,提供能够相互印证、逻辑自洽的高证明力证据材料。
好了,今天的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以后知识产权的合规会越来越重要,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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