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卖家买单出口严查报税!36个月内不申报将面临全额补税
此前,小编在文章事关所有卖家!跨境出口实名申报新规落地提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25年第17号公告》,针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特别对代理出口环节加强了监管。
公告第七条规定:以代理方式出口货物时,必须同步申报实际委托出口方的主体信息及出口金额。若企业未如实报送,将按自营出口处理,该笔出口金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及缴纳义务,由申报企业承担。
这一规定已明确划出监管红线,虽然公告执行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距离正式生效还有数月,但各地税局已然开始提前行动,买单出口正被重点清理,不少相关企业接连收到处罚。
多地税局对“买单出口”开刀
小编了解到,7月份开始,深圳税务部门集中曝光了多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涉案金额从几十万元到百余万元不等,均被处以 1 倍罚款。通报显示,这些企业均通过虚构出口业务等手段,违规申领国家出口退税款。
业内人士指出,这类案件在跨境圈中,多与买单出口模式有关——即卖家无自身出口资质,借用第三方公司抬头完成报关和退税,这种模式看似省时省钱,却让业务链条自带高风险:具体表现为注册地址虚假、无真实经营场所,账面有出口记录却无实际货物流转痕迹,因缺失真实发票等凭证导致“三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不匹配。
而这场整治行动并非只在南方开展。7月24日,内蒙古满洲里税局也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某企业向美日出口玩具、日用品时,未能提供真实的购销合同、运输单据和结汇凭证,却虚构出口业务、违规退税并套取补贴,最终涉案出口额超3.4亿元,被补税3251万元、罚款204万元。
7月18日,沈阳多部门联合查处辽宁某电子通讯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该公司无真实交易却通过虚构业务、“买单配票”、虚假结汇等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2.12亿元,并处一倍罚款,687万元退税申请也被驳回。案件源于举报线索,进一步揭开买单出口的灰色链路。
可见,从南到北,执法行动衔接紧密。无论涉案金额是数十万元还是数亿元,被击中的都是同一条灰色链路——买单出口。监管信号已然明确:稽查不再设金额门槛,这种模式本身就是 “高危区”。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突袭式行动。早在6月,江苏徐州就开出今年已知同类最高罚单:某物流公司因买单出口虚假退税,被罚款429.65万元。显然,监管对这类模式的关注早已升温,近期只是进入集中整治阶段。
出口免税限时36个月
地方执法的“第一枪”打响后,全国层面的法规收紧也在同步跟进。
8月11日,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事关跨境!两部门: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将出口退(免)税的办理时限与责任主体纳入法规框架,这意味着买单出口等灰色操作的缓冲空间或进一步压缩。
这份征求意见稿中,三条内容与跨境卖家密切相关:
# 出口货物免税时效:纳税人出口货物若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未办理免税申报的,该笔业务将被视作境内销售,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第五十一条)。
# 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税政策的服务或无形资产,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未申报免税的,同样将被视作境内销售,需缴纳增值税(第五十二条)。
# 委托出口责任划分:以委托方式出口货物,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委托方办理退(免)税或享受增值税免税;若未办理手续,则由境内发货人承担退(免)税或缴纳增值税的责任(第五十条)。
简单来说,出口货物或跨境服务要享受免税优惠,必须在36个月内完成申报,逾期未申报的需按境内销售补缴增值税;而委托他人出口的,若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税务部门将直接认定由境内发货人承担退(免)税或缴税责任。
业内人士指出,“未申报”和“手续不全”已成为补税高危触发点,这会显著推高买单出口、不合规委托出口等模式的合规成本。卖家需尽快梳理进项票、合同、报关单等全链路凭证,避免新规落地后遭遇追缴。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该文件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最终落地时间与执行细则尚未确定,但其释放的信号已足够明确,跨境卖家的免税申报规范与手续合规,将面临更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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